道德法律化的可能之处

我建议你看一下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里面提到一个问题:人类之所以要制定法律,是因为人类社会的建立使得在原始状态下人类的恐惧和畏缩消失,也就是社会力量和个人力量的觉醒,这使人类产生了相互攻击和抵抗的动机,从而导致了一个社会和另一个社会的战争、一个人和另一个人的纷争,于是人类制定国际法和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国内法)。而人类社会最原始的法律是从何而定的呢?孟德斯鸠的意思是在人为确定法律之先,已经存在了“公道”,此种公道是人类制定法律的基本框架。正如在画圆之前如果没有统一的半径,那么画出来的圆肯定是大小不一的。但是人类制定的法律在基本构成上有惊人的相似,那就是因为在画圆之前每人都被给予了一个相等的半径,这就是造物主,或者说是生来就有的公道。

如果你硬要说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的话,那么这个公道就可以被认为是道德,也就是在制定法之前就存在着的,作为人们行为规范的一种无需制定的规则。此种规则是被人类广泛接受的,而确认其为法律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使得这个规则有强制力的保障,这样就能保障人类不触及这些规则的底线。例如在原始社会中,假设杀害同部落的人是不被允许的,那如果有人触犯了这条规则,人们怎么对待呢?如果这条规则仅仅是每个人心中广泛接受的条款,而那个杀人的人心中并不接受,人们不知道这种情况如何对待,所以就必须有一种更加准确的规定,如果这种情况发生,杀人者应当被处以什么样的惩罚。这就是最初形式的法律了,也是道德上升为法律的一个例子。

当然,道德跟法律之间存在着差异,最大的区别就是道德是紧随着社会的变革而变化的,而法律则有一定的固定性和滞后性。例如在古代女性谨遵三纲五常道德界限,而到了现代,没人觉得女人穿着黑丝走到街上去是不道德的,这也是某些道德不能作为法律规定起来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