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汉武帝、明太祖他们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和控制而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秦始皇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和控制而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答:
一、政治方面:
1、确立至高无上的皇权。秦始皇统一六国后,自以为德兼三皇,功过五帝,因此自称“始皇帝”。
2、在中央,实行三公九卿制。设丞相,御史大夫,太尉。丞相帮助皇帝处理全国的政事;御史大夫执掌群臣奏章,兼理国家监察事务;太尉负责管理军事。以下设诸卿,分掌政事。在地方,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县一下设乡里等基层行政组织。
3、制定颁布了《秦律》。
二、经济方面:
1、实行土地私有制,按亩收税。
2、统一度量衡。
3、统一货币。
4、统一车轨,修驰道。
三、文化方面:
1、下令小篆为通行全国的文字,以后又在社会上流行更为简单的隶书。
2、焚书坑儒,加强思想控制。
3、兴办学校,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汉武帝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和控制而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答:
西汉王朝通过中央至地方各级的行政设治,对境内实行全面、系统、严密的管辖.同时,通过一系列专门措施和制度的推行,加强各级治政功能,其中比较突出的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对各级官员的规范管理.例如,西汉皇帝一手控制各级官员的委任权,所有中央大臣和地方郡县长官均由皇帝任免.不由皇帝直接任免的官员,也要由皇帝最后决定.每拜刺史和郡国守、相时,皇帝要亲自召问,考查言行,注意名实.西汉朝廷还制定了官吏的选拔、任用、考课和奖惩制度.在官员的选拔上实行"察举制","察举"即察廉举荐之意.
二、以法治政与行政监察.西汉王朝重视法治,早在刘邦入关时,就与关中人民"约法三章",废除秦朝苛法,规定"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11.又保留了秦律中"夷三族之令","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12."约法三章"实际成了西汉初期简行和法律条文.后来,因"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丞相萧何便以秦律为蓝本,取其适合施行者,订为《汉律》九章.景帝初,又经晁错更订,律令由萧何的九章增为三十章.武帝时经过 再次修订,"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13.西汉的法律更加系统、完备.
明太祖他们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和控制而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答:
一、行政方面:在中央,明太祖借口胡惟庸案,撤销中书省和丞相,把相权分给六部,还设殿阁大学士,备皇帝顾问。在地方,明太祖为加强对地方控制,废行省,设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分管地方行政、司法、和军政。三司长官互不统属,直接对皇帝负责。影响:丞相的废除意味着皇权的进一步加强。从体制上保证了君主的绝对权威;明成祖时,形成内阁制度,中央和地方的政权完全由皇帝控制。
二、军事方面。在中央,明太祖设五军都督府,与兵部***管兵权,相互牵制。明太祖又创立了卫所制度,各卫、所分属于各省的都指挥使,统由中央五军都督府管辖。影响:使兵部、都督府和卫所总兵将官都不能专军权,军权集中在皇帝手里。
朱元璋(公元1328--1398年)
三、监察方面:明太祖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作为中央监察机关。都察院与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合称“三法司”。“三法司”不能决断的案件,由皇帝裁决。为了监视官吏和镇压人民反抗,明太祖设立锦衣卫,明成祖时设立“东厂”,明朝中期又设立“西厂”,锦衣卫、东厂、西厂都是特务机构,合称“厂卫”,明朝还有一种叫“廷杖”的刑罚,即皇帝在殿廷杖责官员。影响:使国家司法权集中在皇帝手里,厂卫机构的设立是明朝君主专制空前加强的表现。
四、学校和科举:明代学校用以培育人才,科举用以登进人才。学校在中央称为国子监,又名国学、太学。在地方上的为府、州、县学。在科举考试方面,考试分为两级,低一级的是乡试,高一级的是会试和殿试。考试的内容是儒学的四书、五经,应考者不许发挥独立见解,文体为“八股文”。影响:八股取士束缚了知识分子的思想,加强了封建君主专制。
五、法律方面:《大明律》和《大诰》。修订法律,严刑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