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同指向的对象,即课税对象。课税对象又称税收客体,它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根据,也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在现代社会,国家的课税对象主要包括所得,商品和财产三类。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各种权利和义务***同指向的内容,它联结了整个税收法律关系的运行,它是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存在的客观基础。一般认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税收利益,包括物和行为两大类。

那么,税收法律关系的有包括什么?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税法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国家、征税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征税机关的权利义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货币、实物和行为。

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主要包含4点。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项转移的性质。

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