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案件中利用档案资料有哪些特殊规定?

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对于法院尚未立案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可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到国土资源、建设、卫生、工商、档案管理等部门查询,以免因缺乏有关证明资料,案件难以进入诉讼程序,但涉及国家机密等不公开资料的除外。档案资料查询费、咨询服务费、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证明费(包括学历、工龄证明、机构设置证明、房产地产证明、财产证明)等查询费可以免收;对相关材料复制费,包括原件复印、缩微胶片复印、翻拍、扫描费给予减、免,减收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