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采用什么会计制度

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该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宗旨;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并不得以取得经济回报为目的;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扩展资料: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处理的相关要求规定:

1、民间非营利组织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执行。

2、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单位的业务活动特点,制定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3、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半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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