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待遇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吗

福利待遇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福利待遇纠纷,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因为福利待遇问题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仲裁机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劳动争议:

一、劳动合同争议这类争议主要包括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续订以及劳动合同效力的确认所引发的用人单位与劳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笔者提醒大家注意,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也属于劳动合同争议的纠纷类型。

二、因用人单位除名、开除、辞退劳工引发的劳动争议或者劳工自动离职、辞职引起的劳动争议。

三、因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会福利待遇引发的劳动争议,这类争议主要集中在社会统筹层面,包括劳工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工伤、职业伤害等待遇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如果劳工、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因欠费等问题产生的争议,属于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排除在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之外,这类问题不属于劳动仲裁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畴。对于社会统筹争议,主要指的是五险一金问题引起的争议,按照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处理,并不是说劳动仲裁不受理、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就听之任之用人单位恣意违法,为所欲为,这类争议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处理,直接向当地医保中心或住房公积金中心等主管部门投诉即可。我国司法实践对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工办理社会保险,且社会保险无法为劳工补办,因此导致劳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工的诉讼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对此类争议予以按照民事案件进行立案受理,自然此类案件也应属于劳动仲裁部门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四、劳动待遇争议案件。这类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用人单位是否执行国家的工资、职工的休息与休假、职业性危害的防护与劳动保护等原因引起的劳动争议。

五、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这是一个拾遗补缺的规定。比如用人单位违法收取职工定金、押金、保证金等费用引发的劳动争议;因劳务派遣引发的劳动争议;因劳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就经济补偿发生的劳动争议;因劳动合同解除后原劳动合同保密条款引发的劳动争议等等,也属于劳动仲裁部门受理的劳动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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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