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7条

法律主观: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 交通肇事逃逸 车辆或者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后,应当按原范围撤销协查通报,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撤销布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17)》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 交通事故 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