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多长时间算挪用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借用公款在一个月能返还的,虽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已经属于违纪行为。公款是不允许私借的,只要涉及私人挪用,基本上就是挪用或挤占公款,达到一定数额或者三个月内不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通过正常合法程序借用公款的,不属于职业侵占,如果是非法借用的,只要存在占有行为,就已经涉嫌挪用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其中的“归个人使用”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二、构成挪用本单位资金或者客户资金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是指除本款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外从事信托投资、融资租赁等金融业务的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的工作人员。

2、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故意,而不是由于工作的过失或者因业务不熟而造成的失误。其挪用资金是为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3、行为人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行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本款所列主体利用分管、负责或者办理某项业务的权力或者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是指个人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本单位所有或者有权支配的资金以及本单位客户存入本单位或者委托本单位办理结算、转汇、保管等业务的资金。第四,行为人擅自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必须达到法定的条件,才能构成犯罪。

三、由于条文表述过于简略,可能导致误解。需要注意的要点有:

1、挪用资金“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0万元,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起刑点是6万元。

2、挪用资金的“数额巨大”不能与挪用公款的“数额巨大”相比较,而应当与挪用公款的“情节严重”相比较。挪用资金的“数额巨大”,一般情况是以400万元为标准,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巨大”是以200万元为标准。

3、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与挪用公款中的“情节严重不退还”相比较,一般以200万元为标准,进行非法活动的以100万元为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