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我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设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划分为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导部门。宪法即《中华人民***和国宪法》及其修正案,宪法相关法是指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民法商法。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部门之一,是调整民事和商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我国民法法律部门以《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为核心法律规范,附之以一些单行的民事法律。
(3)行政法。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部门之一,主要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察与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4)经济法。这是从民法商法部门和行政法部门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其调整的关系主要包括经济组织关系、经济竞争关系、经济调控关系、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监督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
(5)社会法。这是近些年新划分出来的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
(6)刑法。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部门之一。刑法除包括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和国刑法》外,还包括此后的八项刑法修正案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惩治犯罪的决定等。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部门。诉讼程序法是规范国家司法机关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仲裁机构和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