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能否将其在辩护过程中所发现的有关其委托人的其他犯罪事实向侦查机关告发

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且我国律师界(包括学术界)也普遍认同:“对于在行使职务时被信赖告知或者所知悉的事项,律师应该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我个人也认为“保密”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职业道德之一,唯有此,方能使得律师行业(作为一个职业)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

但可惜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明文赋予律师“拒绝作证的权利”,反倒在《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针对此情况(其实不限于此,再比如我国的《刑诉法》中由于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权介入,导致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及犯罪嫌疑人没有真正的“拒绝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权利,等等等等),律师界包括学术界都在积极建言,要求相关立法部门能尽快考虑修订。

期待真正法治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