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私车公用的保险费

所谓“私车公用”,是因公司自有车辆不够或者员工特殊岗位等原因,员工个人将自有的车辆用于公司的公务活动,公司由此给员工报销的相关费用,如汽油费、路桥费、汽车维修费等。“私车公用”的车辆虽然属于个人所有,但其用于公司公务支出,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公司承担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私车公用”发生的相关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

但若无偿使用会有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要求纳税。

2.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租赁支出和承担的费用能取得发票。员工取得租金可以申请税务机关。

4.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

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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