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由谁颁布实施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法规,旨在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和健康权益。规定了女职工在劳动、保险、休息等方面的特殊保障措施。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2008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是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一项地方性法规。该规定从女职工特殊的身体构造和生理需求出发,规定了在劳动、保险、休息等方面需要特别保障的措施,旨在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和健康权益。具体来说,规定了以下内容:1. 妊娠期、生育期、哺乳期女职工有权利享受带薪休假,并保障其工资收入不受影响;2. 对于从事高温、低温、高空、有毒有害、粉尘等特殊作业的女职工,要进行专项保护;3. 工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女职工建立保健档案,并定期对其进行体检;4. 对于女职工遭受性骚扰、性侵害等性别歧视行为,要及时予以处理和惩处。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比有何不同之处?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一项地方性法规,在保障女职工权益方面更为具体。相对于国家法律法规,更加针对性和细化。但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性法规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如存在抵触情况,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保障女性劳动者的权益和利益提供了特殊保障措施,有利于促进社会平等和谐。企业应当加强对此规定的宣传和落实,为女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法律依据: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条 在劳动、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保护等方面,应当采取特殊保障措施,使女职工不因婚姻、生育和家庭责任受到歧视或者不同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