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第129条对于中国宪政体系的意义
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上的这条规定看似清楚,其实并没有得到真正贯彻。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强化法律监督”作为自我定位,言下之意,也是要强化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做一个名副其实的法律监督机关。然而,到底什么是法律监督机关,怎样才能从制度上强化法律监督,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必要对宪法第129条进行专门的研究,以阐明法律监督机关到底应当是一个什么样的机关,它在当代及未来中国的宪政体系中,到底应当起到一个什么样的作用。一、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但不是司法机关在学术理论界,尤其是在法理学、宪法学、诉讼法学等领域,主流观点大多认为,检察机关属于司法机关。譬如,权威的《法理学》认为:“在我国,按照现行法律体制和司法体制,司法权一般包括审判权与检察权,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因此,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便是我国的司法机关。”[1](P237)有的宪法学著作也认为:“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两个方面。”[2](P287)相比之下,从诉讼法学、检察理论的角度论证检察权属于司法权的论著,则更为常见。[3]的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