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客体包括哪些

法律关系的客体如下:

1、给付行为(债权法律关系)——积极行为、消极行为;

2、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3、人身利益(人身权法律关系);

4、 权利本身(权利质权关系)。

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包括:

1、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条件如下:

1、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

2、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

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

综上所述,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质和非物质财富,必须同主体的行为、即法律关系的物质内容联系起来考察。这样,就可以看出消极型和积极型法律关系客体是不同的。在消极型法律关系中,由于主体的权利是主体积极行为的权利,那么,主体权利的客体即权利人的肯定行为所指向的物质和非物质财富,就是消极型法律关系的客体。这种客体通常是当时已经存在的物质和非物质财富,它们与权利人的行为是可以分开,可以独立出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