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几个?都是哪些条件?

监外执行作为一种短期的刑罚执行方式,只针对存在特殊情况不适合在监内服刑的罪犯。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是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存在: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是孕妇、哺乳期内的妇女;生活无法自理并且监外执行无社会危险等等情形,可以监外执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孕妇或者哺乳期内的妇女,也可以适用监外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百六十六条?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