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英国的旅游法律与监督的框架是什么?对比中国呢?

英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遵循先例是其基本的法律制度以及判例法,但是依然有关于旅游方面的法律,如1969年颁布实施了旨在促进英国旅游业发展的《英国旅游发展法》;1985年制定了《旅行批发商条例》和《旅行代理人条例》,并根据欧盟的相关法令颁布了《英国包价旅行、包价度假、包价旅游的规定》。此外,英国还在旅游饭店、导游的管理、旅游景区的开发和保护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以立法的形式保护本国的旅游业发展。

对比中国:

像我国这样的成文法国家,在旅游业已经迅速发展,迫切需要有作为“上位法”的旅游基本法进行规制,因此现在的旅游法颁布已经比较滞后了,跟不上旅游业的发展步伐。比较国外的旅游立法,我国的旅游立法相对滞后,主要表现为旅游立法不配套、立法位阶低、立法技术粗糙,对我国旅游业实施“依法治旅”战略十分不利。

(1)旅游基本法尚未出台,与我国旅游业发展的速度及其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对社会的贡献不相适应,与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有距离。

(2)旅游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制建设的立、改、废不力。其突出表现是:一些重要的法律规范缺位,纠纷解决缺乏依据;现有的法规或部门规章在立法技术上存在不严谨问题;现有法律规范内容滞后,导致法律的权威受到挑战。

(3)重公法轻私法,与WTO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主体需要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旅游者也应当遵守相应的游戏规则。

(4)现有的法规或部门规章在立法技术上存在不严谨的现象。有关行政规章的制定存在僭越部门职权,甚至是通过立法为本部门创设利益的现象,规章的质量因此也大打折扣。

(5)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的畸形现状,是未来建立全国统一的旅游法体系潜在的危险因素。

参考资料:

《中国旅游业50年》,《我国旅游法制建设近年来取得明显推进》,载中国旅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