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有哪些?
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有:
1、当事人主张的有关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即当事人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即能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或对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关于当事人适格、主管和管辖、回避等方面的事实;
3、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但它本身也存在着是否真实的问题,当其真实性发生疑问时,就必然成为证明对象;
4、习惯、地方性法规和外国法。当习惯、地方性法规和外国法为法院不知时,也会成为证明对象。
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特征:
1、证明对象的确定有赖于当事人提出的请求;
2、证明对象是实体法律规范中的要件事实;
3、证明对象是必须以证据进行证明的事实;
4、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紧密联系。
成为证明对象的条件:
1、该事实对于正确处理案件有法律意义,或者是实体法上的意义,或者是程序法上的意义;
2、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
3、该事实不属于诉讼上的免证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