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有哪些?

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有:

1、当事人主张的有关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即当事人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即能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或对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关于当事人适格、主管和管辖、回避等方面的事实;

3、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但它本身也存在着是否真实的问题,当其真实性发生疑问时,就必然成为证明对象;

4、习惯、地方性法规和外国法。当习惯、地方性法规和外国法为法院不知时,也会成为证明对象。

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特征:

1、证明对象的确定有赖于当事人提出的请求;

2、证明对象是实体法律规范中的要件事实;

3、证明对象是必须以证据进行证明的事实;

4、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紧密联系。

成为证明对象的条件:

1、该事实对于正确处理案件有法律意义,或者是实体法上的意义,或者是程序法上的意义;

2、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

3、该事实不属于诉讼上的免证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