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法规是怎么规定高速公路匝道两侧建筑物的

1.法律规定。《公路法》是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公路管理的唯一一部专业法律。《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据此规定,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划定权,《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已明确授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二是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具体划定,《公路法》本身未作出具体规定,而是通过其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具体划定必须“依照国务院的规定”。

2.行政法规规定。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的制定权归国务院,因此,所谓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国务院的规定。《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实际上就是指依照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关于公路管理的行政法规--《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规定。《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3.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2003年4月1日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施行了《路政管理规定》,按照其中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