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什么时候对香港恢复?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成为中华人民***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恢复了中央政府对香港的管辖。
香港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历史上长期处于殖民地状态。1984年,中国政府与英国政府签署了《中英联合声明》,规定了香港回归祖国的时间和方式。1997年7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恢复中央政府对其的管辖,成为中华人民***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标志着香港回归祖国,结束了长达150多年的殖民统治。中央政府实施“一国两制”方针,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保护香港的法制、经济、金融等制度。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香港顺利实现了从一个殖民地到一个具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的历史性转变。在此基础上,香港得以保持了独特的社会和文化特色,稳定地发展经济、推进法治建设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不过,近年来,香港局势变得复杂,存在着涉及香港制度、法律、权益等方面的问题。中央政府一直致力于确保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和基本法的全面准确贯彻执行,同时呼吁各方面坚决维护香港的法制和社会秩序。
回归后,香港的法律体系是如何建立的?香港保留了原有的法律体系,即英国普通法和习惯法以及现行的香港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央政府只管理香港事务的“国家安全”、“外交事务”、“国防事务”。香港在基本法规定的范围内享有高度自治权,并可以制定自己的法律和制度。
香港回归祖国已经二十多年,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两制”框架下繁荣发展,但香港局势也面临一些挑战。中央政府将坚定维护香港的国家安全和长期繁荣稳定,同时呼吁香港社会各界***同致力于维护香港的法治和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