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具体如下:

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2、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3、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

4、诉讼解决。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

纠纷调解的方法与技巧有哪些

(一)、及时稳定当事人情绪,为开展调解创造先决条件

凡发生矛盾纠纷的,都是因某些利益冲突而又不能达成***识,各持己见才发生纠纷。因此,双方当事人心中都有一个“结”,一股气,情绪都很激动。

我们要做好调解工作,首先必须稳定当事人的情绪。他们心情平静了,才能进行调解。否则无法调解,甚至愈演愈烈,发生更严重后果。如何稳定当事人的情绪?

1、创造一个亲近、祥和、安定的氛围。

调解人员对申请调解或是走出去调解的,对当事人都一样热情,贴近他们,关心他们。在嘘寒问暖拉家常基础上,对他们发生的事情表示关切,也表明帮助他们公平合理解决问题,借此转移双方当事人“对抗”的注意力。

2、在当事人之间树立信任感。

调解人员在当事人之间一定要树立平等待人和公平、公正处事的形象。使他们消除不必要的顾虑,坚定依靠调解解决纠纷的信心。

3、引导当事人树立自我探讨、认识、处理相互之间所发生的纠纷的决心。

调解人员对双方当事人明确提出:人与人之间发生一些矛盾冲突很正常,在社会上经常发生。解决矛盾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渠道,也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机构,也是第三方参与当事人之间对双方发生的问题进行重新认识、探讨和协商处理,这样既省钱省力,又不伤和气达到化解矛盾,是最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肯定他们,愿意接受调解是有觉悟的积极表现。

(二)、在调解中一定要严格掌握“评、判、裁、决”四个字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司法部门。《中华人民***和国调解法》第七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调解机构没有作出判决、裁定、决定的权力。在具体调解工作中,对当事人的是非对错,不要随便批评、评论,更不能作出判决、仲裁或行政决定。在调查询问过程中的问话都要周密设计、讲究语气,同时启发和要求当事人都要心平气静地叙述事情经过,如出现过激的语气和言语时,及时予以纠正。本着“解铃还须系铃人”的原则,通过启发、疏导、劝说的方式促使当事人自我觉悟、自我认识是非对错,反复协商达成和解,这样才能真正化解矛盾,平息纠纷,解决问题,不留后患。

(三)、在调解工作中常使用的几种方法

1、明之以法,把握原则。

①宣传《人民调解法》中规定的:选择或接受人民调解员;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还可以保留诉讼权利和请求司法确认等。

②帮助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一定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把握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处理原则。

2、析之以理,辨明是非。

①帮助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之间发生的问题,对事不对人地进行自我分析对照,以民间通常的道理作为尺码,衡量自己行为是非对错。

②启发当事人明白自己“过错”方面,并要有一定的勇气向对方说明,征求对方谅解,如果自己“得理”的方面,在对方认错的前提下,应本着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要高姿态给予谅解。

3、动之以情,互相体谅。

人非铁石,孰能无情。有许多矛盾纠纷发生在同村、同族、亲友之间或邻居、邻村之间,平时可能有一定的情谊。我们要利用他们原来的感情进行启发,要求他们不要以点带面,不顾以往情谊,互相谅解。即使双方互不相识发生矛盾纠纷,也应有互相关爱之情。调解员还可以汶川、玉树抗灾为例,人们从四面八方赶去救助,显示出大爱无疆;我们为什么对一些矛盾纠纷不能互相克制,互相谅解?启发当事人用友情相互感动,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4、比之以心,换位思考。

在民间遇到一些纠纷时,就有一句话:将心比心,其意思就是换位思考,引导当事人互相站在对方的位置上思考和体谅对方,便于促使当事人进一步认识是非对错,进一步互相体谅,进一步促使双方化解矛盾。

5、借古喻今,旁敲侧击。

在平常调解工作中,调解员针对纠纷双方的具体情况,完全可以借助历史传说故事和我们自己所见所闻的一些正反事例,教育当事人,引导他们用他人的事例来对照自己,坦诚地面对自己所发生的问题。向有道德有风格的人们学习,学习他人的处事原则来处理自己的问题。

(四)、加强学习,掌握调解工作相关知识

调解工作涉及到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同时又涉及到各行各业方方面面,规范要求和普通常识,也关联到民间人情世故。所以调解人员要努力学习,不但要不断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同时也要不断掌握各种自然科学知识,才能做好调解工作。

能在调解过程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于调解不成功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在书写诉状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在受理后,由于需要在限定期限内结案,故而其会及时安排开庭,按照流程,在开庭前,还会再安排一次调解。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