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支付大量硬币的法律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的法定货币为人民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以人民币偿还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所有公***债务和私人债务。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结合以上两者,我们显然可以得出一个我们不愿意得出的结论:用硬币支付所有公***和私人债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拒绝。换句话说,使用硬币付款是合法的。
有人认为,老板的这种行为会扰乱金融市场,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这种观点可能有些牵强,但因用大量硬币支付账单而被罚款并不罕见,但这在我国并未发生。
还有其他办法吗?
实际上,我国也有一个不太为人所知的规定,即《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本条例第二条规定:
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户的所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收取和使用现金这些规定,并接受对存款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这两项规定不仅使雇主和雇员进入管理范围,而且还鼓励转账,不鼓励现金支付。
按照这个规则,公司要支付几千元的硬币,这显然是有问题的。
有更好的法律依据吗?
是的,就是有限法偿。
根据货币和银行的定义,有限的法律赔偿是指在交易中,如果数量超过法律要求,则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与此对应的是无限的法律赔偿,也就是说,无论每次支付多少金额,只要以标准货币支付,任何人都不会拒绝接受,因为法律赋予其强制的流通能力。
简而言之,如果某个国家或地区实施有限的赔偿,则意味着一次只能使用20个硬币。
有这么奇怪的事吗?确实如此。
我国澳门在1995年颁布了第7/95 / M号法令,以制定澳门的货币发行制度。
2.在任何付款中,无论相关硬币的单位面额如何,均不得强迫任何人接受超过100个硬币。
现在我们已经看到澳门的法律赔偿有限,每次只能强制人们接受最多100个硬币。然后我们有理由相信,这种老板恶意使用几袋硬币支付工资的情况在澳门绝不会发生。
除澳门外,还有其他地方设有这种有限补偿制度吗?我国香港也存在类似的系统:
新加坡还有有限法偿制度。
但是,新加坡的法偿制度于去年进行了修订。
那么,为什么要修改新加坡的法律赔偿制度呢?
原来,2014年在新加坡发生了两起恶意使用大量硬币进行支付的事件。事件发生后,公众向金融管理局提出了修改法律的提议。当局决定以每种类型最多20个硬币代替现有的不同面额和配额的规定。
如果我国还可以对货币法偿制度进行一定的调整,限制硬币的使用,就可以直接消除老板个人的“硬币怪癖”。
同时,在线支付已变得很流行,数字货币正在试行中,货币法偿制度也得到了调整。可谓顺水推舟,顺应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