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包括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包括司法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强制执行豁免。

具体内容如下:

1、司法管辖豁免,除非一国家明示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受理以该国家为被告或以该国家的财产为标的的诉讼;

2、诉讼程序豁免,一国家放弃司法管辖豁免,主动向其他国家的法院起诉或自愿在其他国家的法院应诉的情况下,其他国家的法院未经该国同意不得对该国或其财产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3、强制执行豁免,即使一国家放弃司法管辖豁免,主动向其他国家的法院起诉或自愿在其他国家的法院应诉,其他国家的法院未经该国同意不得依其判决对该国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豁免权的特征如下:

1、豁免权是职业特权。豁免权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专有权利;

2、豁免权是程序性权利。豁免权只发生在刑事诉讼以及与之相关程序中,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之外的个人行为以及有关言论不受此特权保护;

3、豁免权是不可放弃权。豁免权是基于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而产生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实体公正及程序公正。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