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程招投标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