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改善停车状况,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停车场包括公***停车场、专用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

公***停车场是指位于道路之外、面向公众服务的机动车停放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位于道路之外、供特定群体停放机动车的场所;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在道路内划设的面向公众服务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公交车、出租车、货车、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等专业运输车辆及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方便使用和依法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牵头、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重大问题,组织建设统一的停车诱导信息系统。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审查停车场设计方案;

住建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审查停车场设计方案,做好物业小区停车的监督工作;

公安机关是停车场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停车场的经营和使用,参与审查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民防空、物价、市场监督管理、消防等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鼓励和推广建设智能化停车场,运用自动计时收费设备、停车基础数据库、移动终端停车应用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停车场的建设需求,增加对城市停车场建设的资金投入。

鼓励企业和个人依法参与投资建设公***停车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六个月内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住建、国土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本级停车场专项规划并及时将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已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停车场用地,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变更。

在综合交通枢纽、游客集散地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配套建设公***停车场,鼓励和引导驾车人换乘公***交通工具出行。第九条 住建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机动车停放需求,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公***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行业技术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并划定适当区域供非汽车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不符合技术规范和配建标准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新建、改扩建的公***停车场应当有20%以上的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当100%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住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每两年对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或者适时调整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调整后的配建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标准。第十二条 依法利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场,应当兼顾平战结合,不得影响应急避险和战时使用的功能。对未开发利用且具备改造条件的已建人防设施,可以改造为平战结合的公***停车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当优先用于加快建设以公***停车为平时使用功能的单建式人防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