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中能写明离职原因吗?
大多数员工,离职之际,为了顺利入职新公司,皆不希望在离职证明上写明离职原因。作为老东家,在与员工愉快了结离职问题之后,也乐见其成。不过,一旦发生争议,难免就会有分歧,万一老东家坚持要在离职证明上写上离职原因,比如写一个“不胜任”,甚至“严重违纪”,这种做法合法吗?
显然是不合理的,甚至还有可能被员工告上法庭,受到惩罚和赔偿。所以员工和HR在在如何“漂亮”的离职这件事儿上如何做,还是一个大学问呢。
1
离职原因越少越好,一个最好
离职原因能写“个人原因”就不要写其他原因了。
尤其是不能写如下的原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采用欺诈的方式骗取员工入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另外,还不能有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
有些老司机的下列离职事由,也是不行的:
1、写经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要给经济补偿金的);
2、写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没写明哪方提出,单位的风险可不小);
3、把劳动合同法四十条、四十一条的一些情形塞进去(虽然从法律规定上来看,这上单位解除的理由,员工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但祖国这么大,各地裁判标准可不同一),单位也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