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保全五十多万是什么情况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七神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砖桥雅典娜路超洋生态园。
法定代表人:蔡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江苏唐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暨被上诉人,系*****之子。
审理经过
上诉人扬州七神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8)苏1012民初3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观点
七神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七神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1.本案租赁物房屋是否是合法,其用途是什么,没有查清。2.七神公司多次向一审陈述涉案租赁房屋存在消防设施未过关,并请求法院前往涉案房屋查勘,但一审法院直至判决,未作任何调查,*****、*****亦未出具相关合法证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消防设施不合格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本案适用法律可能全部错误。3.一审认定2018年8月17日七神公司才还交房,明显认定事实错误。七神公司在2018年7月19日第一次开庭中,已明确于2017年10月将钥匙交给*****、*****。涉案房屋早在2018年8月7日前就由*****、*****出租给他人。4.在商铺租赁中,“过店费”是用来弥补前承租人或出租人装饰装潢费用的,具有补偿性质,并非对价转让或买卖关系。本案的“过店费50万元”即属此类情况。七神公司认为,之前房屋的装饰装潢没有任何用处,承租后进行了大规模装修。本案由于*****、*****的过错和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合同可能无效),那么*****、*****应当返还过店费。5.案涉租赁合同解除的违约过错责任,一审没有查清。
(二)一审程序严重违法。1.一审法院2018年5月18日受理本案,至2019年11月25日判决,一审审理超期。2.在法院立案受理后,涉案房屋装饰装潢尚在,可以进行装修装潢费用鉴定,但一审故意拖延期限,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