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司法解释

一、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司法解释

1、解释如下:

(1)原告或者被告的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或者被告的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原告或者被告的或其他组织终止,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4)原告或者被告的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二、民事诉讼法庭审理流程是什么

1、庭审准备

(1)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

(2)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3)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2、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见;

(2)出示证据和质证,当事人陈述结束后,必须将案件的有关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3、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

4、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