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看守所收押规定
疫情期间避免看守所在押人员互相传染,所以暂时不羁押。一旦疫情过去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还有可能被羁押。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个人防护注意事项如下:
1、合理安排出行;倡导市民群众就地过节,坚持非必要、不出行,减少人员流动;如必须出行需提前了解目的地疫情形势,服从当地疫情防控要求,错峰出行、做好防护。
2、避免聚餐活动;倡导健康、简约的生活方式,节日期间尽量不扎堆、不聚集,尽量避免前往人员密集的公***场所,提倡家庭聚餐聚会控制在10人以下。
3、注意饮食卫生;请在正规的超市或市场选购冷链食品,不采购没有明确来源信息的食品,尽量避免手部直接接触冷冻食品。储存和加工食物时,砧板、菜刀、餐具等生熟分开、及时清洗。肉蛋海鲜等食物烧熟煮透。
4、加强个人防护;疫情尚未结束,请居民群众继续保持高度的防控意识,不要存侥幸心理,记住危险源于大意。
5、做好健康自测;倡导居民群众就地过节,坚持非必要、不出行,减少人员流动;如必须出行需提前了解目的地疫情形势,服从当地疫情防控要求,错峰出行、做好防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九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