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兴的个人事迹

1984年任副主任和1992年任主任期间曾两次被评为省先进所。参加过3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交流经验。

1986年3月在青岛参加了涉外青交会提供法律服务,山东省第一期律师班学员。

1987年经全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

1991年3月拟稿山东审判发表了丙不构成诈骗罪一文。

1996年11月参编了黄河出版社出版的《权制、义务、诉讼》一书。

1988年始为市政府参办了14件事。

1999年2月4日代理市长中院应诉,写了答辩词,原告撤诉。给毛巾厂、肉联厂追回欠款99万元,为市第二运输公司挽回经济损失62.9万元,张玉成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一、二审败诉。

1998年3月8日代理申诉抗诉,转输为赢,被称为当代包青天。上诉人张红军变更抚养关系—审败诉,99年7月20代理二审胜诉。

1998年某局长玩忽守案,辩护终止侦察。认为公诉机关1999年7月19日指控陈爱国犯轮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罪不成立的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获单位和个人赠旗4面,个人事迹91年12月被中国卓越公司编入《护法使者》一书。

1995年5月滨州新闻出版局编入《话说滨州大盖帽》一书,2000年1月1日入编国家二十一世纪人才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