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2021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界定。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实施的,适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部门(以下简称决策承办部门)和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 决策承办部门对决策事项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应当通知本部门的法制机构参加;为提高工作效率,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参加该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第五条 决策承办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和决策备选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必要性、可行性,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政策依据 ,若借鉴外地做法的还需提交其相关资料;
(三)相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
(四)征求意见及其综合材料;
(五)需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听证的,提交咨询论证、听证材料;
(六)决策承办部门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决策承办部门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将重大行政决策提请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审议之前,应当将该决策备选方案和相关资料送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的政策规定。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考察;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稿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第九条规定的审查时限内。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决策备选方案和相关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决策备选方案仍需要补充材料或者修改完善的,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或者直接要求决策承办部门办理,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
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期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决策承办部门对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充材料或者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者违法、部分合法或者违法、相关意见和建议及其理由、依据;对与决策承办部门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对国家、省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确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定。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外泄露。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市人民政府有关集体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对该重大行政决策不予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