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种子法》规定,国家对农作物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果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农作物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携带、运输农作物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农作物种质资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