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高明区入户政策
法律分析
新政规定,非佛山市户籍人员在高明区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和自建房),并持有房产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全日制在校学生及独生子女不受此限)可申请入户。在直系亲属投靠条件上,新政规定,夫妻投靠入户,以被投靠方在户口所在地为条件,不受婚龄、年龄限制。父母投靠子女入户,以子女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含单位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及与子女***同生活为条件,不受父母年龄的限制。子女投靠父母入户,以父母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包括单位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和***同生活为条件,子女申请入户,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