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行政机关首问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和国公务员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服务对象)向行政机关咨询政策及有关工作事项时,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履行告知、领办导办的制度。接受询问的首问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首问负责人对咨询事项认真解答、领办导办并承担首问负责人责任。第三条 首办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服务事项时,受理或办理该项业务的首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处理、对事项办理全程跟踪并回复结果的制度。负责受理或办理工作事项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办负责人。首办负责人对办理事项全程跟踪、协调、督办并承担首办负责人责任。第四条 葫芦岛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借调、聘用人员)。
本办法约束的对象或者行为,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已建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县(市)区,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服务窗口,办理事项比较少的政府部门可以联合在本级政府服务中心设立综合服务窗口。没有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的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本机关设立服务窗口或者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服务窗口。第六条 对服务对象的咨询,首问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履行以下岗位责任:
(一)对属于本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咨询事项的办理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相关手续等全部内容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必要时应当提供有关资料、收费标准及依据等;
(二)对属于本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负责领办导办与具体经办人员联系,遇经办人员外出不在的,应当及时向机关领导汇报,并尽快向服务对象答复;
(三)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但岗位职责不明的事项,应当及时向机关领导汇报,并根据领导授权负责尽快向服务对象答复;
(四)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事项主管机关的,应当告知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五)首问负责人履行岗位工作责任时,应当遵守相关公务人员的行为礼仪规范。
首问负责人按照岗位职责应当同时履行首办责任的,除依照本条第一款履行首问责任外,还应当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首办责任。第七条 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首办负责人应当按不同的情形履行以下岗位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规定程序能够当场办理的事项,应当当场办理;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按规定程序不能当场办理的事项,应当认真登记有关信息(包括服务对象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申请办理的工作事项、接收材料的名称、数量等),并按规定时限要求的办结日期作出承诺,办结后及时向服务对象回复办理结果;
(三)对提交的手续或者材料不完备、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未按规定程序递交材料而不能受理的事项,行政机关负责制作格式化一次性告知书,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及受理要求等;
(四)对属于本机关职责但不属于本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告知服务对象负责承办的业务机构、具体工作地点及办公电话等;
(五)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告知服务对象,并尽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应当告知不予受理、办理的原因;
(六)对涉及多个业务机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或按业务办理程序本人不得先行受理的事项,应当及时咨询了解或者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不得以不清楚为由不履行首办责任。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作《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由首问或首办负责人注明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首问首办人及其联系电话,由服务对象签字认可并出具收件回执;行政机关应当制作《机关首办流程登记表》,该登记表应详细记录移送、办理、回复等各个环节的内容,做到全程跟踪、去向分明、责任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