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证人作笔录,监护人一定在场吗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呢?监护人是否在此种情况下必须到场呢?不到场对讯问的效力如何认定呢? 个人认为这条规定得还是过于笼统了。仅仅是“通知”到场又有什么大的意义呢?言外之意是监护人不到场也是合法的。

监护人鉴于对法律的无知,即使到场又能对未成年人的权利有什么保障呢?我国法律对于制度的规定往往都是模糊不清的,是没有考虑实践中的应用的。假如详细规定监护人在此过程中的权利,是不是更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呢?在此过程中是否可以有律师的参与呢?如果监护人不能到场是否能有其他的中立机构的代表代为参与讯问呢?

从另一个角度延伸,在普通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活动中,能否有律师的参与呢?能否保证只要犯罪嫌疑人需要,律师就能为其提供相应的帮助呢?这些都是切实可以操作的。 需要更多地去争取每个公民的权利,需要每个人的参与,让我们的法律更加完善,让法治更早地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