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贪污 、 职务侵占 案件如何认定 ***同犯罪 几个问题的解释》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财物的,以 贪污罪 ***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 职务侵占罪 ***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 主犯 的犯罪性质定罪。

法律客观: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第八十四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