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民发大全体现了罗马法哪些法律观念
罗马法的法律体系可谓是庞大而又不显杂乱。它包含了人们生活中有关人、财、物方面的大量内容,如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契约等。在这我无法一一对其内容做详细的阐述,仅通过其中人、物两方面来阐述其法学的理论及对法律发展的影响:
人法
罗马法体系中的人法可谓是理论形成交早,在当时运用最为广泛的法律。从调整的对象看,它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从内容看,有婚姻关系、亲属关系等。罗马法较为详细的规定了一系列有关自然人人格及其权利的内容。由于人法有相对的历史性,罗马法对自然人之间的活动具有当时社会状况的特定性,更多的体现了对男性、本国公民权利的维护。
但深刻分析其法律内涵可以看出,当时的罗马法已在一定程度上为以后有关属人主义观点的提出做了铺垫。在人的权利获得上,它提出了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行为能力根据不同人的年龄和心智来确定;在亲等关系上提出了亲属关系的分类、亲等的计算方法。而其在人法方面为以后的私法发展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可谓是对婚姻法律关系的内容。
1.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罗马法对结婚要件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这一规定是现今世界上除少数穆斯林国家外大多数国家在结婚的实质要件中所作的强制性规定。然而在古罗马这样一个更倾向于男权统治,父权、夫权的思想尤为严重的国家,能够有这样的规定,无疑不体现出其法律的先进性
2.结婚自由
罗马法其实并没有真正提出婚姻自由的观念,但是它提出结婚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虽然其所谓的同意还只是建立在男方和双方家长意志的基础上的,并没有给女方更多的结婚自主权,但是结婚自由的法律观点却是适应社会发展及被以后的法学家所接受和发展的思想源泉。
3.年龄的规定
罗马法对结婚的年龄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婚姻年龄在罗马法出现之前始终是由当事人自己择的,并没有相关的强制性规定。然而罗马法在进入优帝一世后根据当时人们的生理及心理的成熟情况确定了适婚的年龄,这也为用法律来规定法定结婚年龄做了准备。
虽然在婚姻法律关系中,罗马法有它本身的历史特性——规定了有夫权婚姻、万民法及市民法婚姻等,而且虽然更倾向于对夫权的保护,但是从上述内容看,还是可以看到部分内容在近现代婚姻缔结中有关实质要件内容的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