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选举的四种方式

法律分析:民主选举的四种方式为:直接选举、间接选举、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民主选举是指在同级别候选人中选择上级领导者的行为。民主选举具有“自下而上”和“公平投票”的性质。必须同时满足这两个性质,才能算是“民主选举”。民主选举的主要依据是社会经济制度、物质生活条件、选民的文化水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