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和国广告法》办法(2021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保护消费者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全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广告代理制,为广告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第五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益广告规划;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每年应设计、制作、发布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第六条 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七条 广告使用的图像、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广告在总体设计、正文、标语、解说词、音乐等方面不得仿照他人的广告,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第八条 下列广告除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清楚、明白、完整载明有关事项:
(一)推销商品、提供服务实行优惠和让利的广告,应当标明实行优惠、让利的时限、幅度和数额;
(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属限量、限时赠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礼品总量和期限;
(三)推销设备有专用附件的广告,应当同时标明该种设备必须购买的附件及价格;
(四)推销种子、种苗的广告,应当标明适宜种植和养殖的地域范围和条件;
(五)推销技术的广告,应当标明技术鉴定部门的名称及鉴定时间;
(六)邮购商品广告、信息广告、转让技术广告应当在显著的位置标明广告主的真实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时间。邮购商品广告还应标明收到汇款后寄出邮购商品的时限;
(七)广告使用科学发明等科研成果的,应当准确、恰当,并表明出处。第九条 推销设备、种子、种苗和技术的广告,不得含有分析、预测利用该设备、种子、种苗和技术等所生产的产品市场供求情况和经济效果,以及欺骗性的包收购生产产品的承诺。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及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和发布广告。第十条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调查采访的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第十一条 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四)涉及药品、制剂的。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第十三条 经批准发布的广告,除广播可以不播发广告批准文号外,其他应当同时发布广告批准文号;印刷品广告应在显著的位置印刷批准文号、承印者名称和地址。第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广告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组织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美化城市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制定设置户外广告的具体规划。具体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实施。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法律、法规规定须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有关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答复。
户外广告应当做到整齐、安全、美观。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遮盖、损坏。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事先告知广告经营者,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修建户外广告设施需占用场地或者建筑物的,修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征得场地、建筑物所有者和使用者同意,并就场地费或者建筑物占用费协商一致。
除法律、法规规定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