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三无食品处罚标准2023

1.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

2.如果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根据《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销售三无食品的企业或个人,食品监管部门有权给予警告并要求其停业整顿;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消费者造成伤害的应依法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三无食品有两证说法:一种说法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来路不明的额产品;另一种说法是指无生产产家、无生产厂址、无生产卫生许可证编码的产品。

《中华人民***和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食品必须有中文厂名,中文厂址、电话、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中文产品说明书、如有必要时还需要有限定性或提示性说明等等。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