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喝酒,第二天出事死亡本人有责任吗

主要看和受害人一起喝酒的人是否有过错,如果明知对方喝醉,而不进行劝阻,而后发生事故(如果第三人造成除外),则受害人作为一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意识到酒后驾车的危险性,自身负有重大过错。而一起喝酒的人过错仅在放任原告酒后驾车及未尽到一定的护助义务上,承担的仅是一种次要的过失责任。  所以,要具体分析,一般这种情形是不负刑事责任的,除非能够证明有其他情形:比如明知对方不胜酒力而一再劝酒。而此时承担的也只是民事赔偿责任。还有种类似的情形是明知对方不胜酒力一再劝酒结果当场身亡,这个也是负民事赔偿责任。

亲朋好友聚会,在餐桌上聊聊天、喝点酒,是常有的事。但谁曾想,大家饮酒后有人却突然病危乃至死亡。这样的情况下,***饮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近日,记者从广东韶关市新丰县人民法院了解到一个聚餐喝酒后有人遭遇不幸、相关人员发生纠纷对簿公堂的案例,引人思考。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8日晚上,潘某与何某、张某及另一女子到新丰某农庄用餐,用餐期间,潘某饮酒后感觉身体不适,何某、张某即驾车将其送往新丰县人民医院救治。经治疗因病情危重,2018年12月29日潘某被转至广东三九脑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脑干出血破入脑室,右侧椎动脉V4段动脉瘤,左侧大脑中动脉M1段动脉瘤,梗阻性脑积水,肺部感染等。

2019年1月10日,潘某再次到新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至2019年8月5日出院。2019年10月9日,潘某在家中死亡。

2019年10月21日,潘某家属李某等人向新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同桌饮酒人何某、张某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计3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