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然人的住所?
中华人民***和国自然人的住所一般是指户籍登记的地址。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应当理解为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并有长期居住目的的。如果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尚未迁入另一地,又无经常居住地的,仍应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居所与住所不同。居所是指暂时住居地,但暂住不是短时的意思,而是有预定期间,在特定事务终了后即离去之意。通常认为,一个人如果没有住所,或住所不明,或在外国有住所在本国没有住所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就以其居所为住所解决各种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规定,原告、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扩展资料:
关于自然人的住所,各国民法典按不同观点有不同的定义。有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的,如德国;有以生活的根据地和中心为住所的,如法国和日本等;有以除住居一定处所外,并须有久住的意思才算住所的,如瑞士。
关于法人的住所,各国亦有不同规定。有些国家规定法人以其机关所在地为住所,如果机关分设数地,则以主要机关所在地为住所。有些国家规定以法人业务中心为住所。法人进行登记时,住所是登记的必须事项;如有变更,应变更登记。中国以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百度百科-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