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统计父母职业违法吗

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当家长将自家的孩子送进学校学习的时候,家长也会和学校的领导以及老师经常沟通,来了解孩子的学习情况,但是有的时候学校也会收集家长职业信息,那么这种情况是否涉及违法,也是很多人非常关注的,不过这种情况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如果学校收集这些信息有不良的动机,那么就属于违法行为,如果他们将家长的个人信息泄露出去或者转手卖给别人,那么这种行为也是不允许的,甚至是违法的。但是如果是普通的了解学生的个人信息,那么这种情况也不属于违法。

二、学校要对家长职务信息严格保密

现在有很多的电信诈骗都威胁到大家的财产安全,所以对于想要收集家长的个人信息之后,学校也要严格保密,防止泄露出去,这样的话也会给学生以及家长对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甚至会危及到学校的名誉。

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指导中小学生入学的问题。文件当中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学校向学生采集家长的职务以及家庭收入等非常隐私的个人问题。不允许线下采集之外,也明确的表示不能通过线上的平台或者是APP去反复收集学生们的信息。学校只有采集学生及家庭基本信息的权利。

三、可能导致的后果

(一)不当收集学生家庭信息可能导致侵犯隐私权。

学校如此细致全面地收集学生的家庭信息,有违“合法、正当、必要”以及“与所提供的服务有关”这一公民个人信息收集的基本原则和界限,可能构成对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侵犯。

就学校收集学生家长的学历、职务、家庭财产等信息来说,相关信息并不作为学生入学的必要条件。尽管有学校称此行为是为家校联动以及更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工作,但笔者认为,就合作开展教育而言,学生家长的学历、专业、工作性质等可能属于必要信息,但职位及年收入等信息则属于非必要信息,即使学校不知道这些信息,也不会影响学校开展相关工作。如果学校调查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是为了资助贫困学生,也应当提前说明情况,非贫困学生可以选择不提供相关信息。

同时,家校联动的方式很多,例如家访、家长课堂、家长会等,这些方式完全可以满足学校与家长进行交流沟通以及开展相关工作的需要。过分收集学生家庭信息与学校更好地开展工作之间并无“直接关联”,某些学校过度收集信息行为无疑违背了相关法律对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的原则。

今年颁布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条对学校采集个人信息的程序、要求又做了进一步规定:“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泄露、公开、买卖。”据此,学校获得如此全面的学生家庭信息,如果没有对应的专业储存保护条件,一旦发生信息泄露,学校需要承担管理责任。

(二)过度收集学生家庭信息有违教育公平。

学校统计学生家庭信息看似是一个小的举动,背后却关联着教育公平问题。《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九条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不得因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情况等歧视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在教育、管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贬损、侮辱学生及其家长或者所属特定群体的言行、方式。以上规定都强调了“教育公平”“有教无类”这一基本原则。

学校过度收集学生家庭信息,并特别“留意”学生父母的财产、职位等情况,即使主观上并无歧视的故意,但客观上也容易造成先入为主、可能区别对待的影响,进而可能会导致部分特殊、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受到伤害,滋生学生之间互相攀比的心理,甚至造成歧视或者校园暴力的出现。这些无疑都将对教育公平造成损害,违背《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有关精神。

(三)严格依法收集处理学生家庭信息。

无论是从教育公平,还是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来看,某中学这种统计学生家长身份信息的方式以及与该中学类似的诸多学校的做法,均难言合法合理。但是,也不能因噎废食,“一刀切”地对学校收集学生家庭信息予以全面禁止,需要摒弃的是学校“过度收集学生家庭信息”的行为。学校可以以促进学生发展为考量、合理收集学生家庭信息,而要达到这一需求,则需建立起完善的学生家庭信息收集制度和可靠的信息储存条件。

四、合理收集学生家庭信息,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及时研究制定收集、处理学生家庭信息的具体实施细则

各地各校可结合本区域的具体情况,根据《义务教育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就学校收集、处理学生家庭信息制定具体细则,明确相应制度和操作规程,合理确定学校信息收集权限和范围,确保学校对学生家庭信息的收集处理活动有章可循,坚持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

(二)明确学校个人信息处理的用途和需求,减少不必要的个人信息收集活动

面向师生、家长采集信息应公开采集使用规则,明示采集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如因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生注册等,应仅统计与此类工作相关的信息,不能过度收集学生个人及其家庭信息,更不能另作他用,以此充分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三)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所收集的学生家庭信息进行安全管理

要做好信息保护工作,建立信息泄露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对存储个人信息的系统,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网络安全保护等级,同时要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负责人,负责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及安全防护措施进行监督。

(四)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制度和举措

学校要直面家长的担忧,做好专项师德师风建设,消除家长对信息收集可能会影响教育公平的担忧。同时,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加大对教师不公平对待学生甚至与家长进行利益交换等情况的查处力度。

学校收集学生家庭信息看似小事,实则关系学校遵守法律规定、践行法治精神、保护学生权利,是事关推进依法治校的大事。要以规范的制度和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建立法治化的治理体系,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困局,构建教育良好生态。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第七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