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开砂石场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1、先到工商部门核名

工商核名是后续办理工商注册事宜的前提,开砂石厂前首先要想好名字,经工商局核准后才能正式启用,避免出现同行业内名称相同或相近的情况。

2、到国土资源局办开采证

砂石资源属于非煤矿产资源,开办砂石厂需要向当地市土管局办采矿权许可证,矿界批复、储量核查审批报告、初步开采利用方案批复等,再由相应核查人员进行矿产资源核查,环境影响评估以及危险性评估,在审核合格的情况下方可开始经营。

3、安全管理局审批及环保局测评

开办砂石厂要对山石进行爆破的,需取得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审核合格将划定石料场、石子厂、碎石场等作业范围,颁发许可证后方可作业,否则就是非法开采。对于严重危害人生命安全以及环境污染严重的石料厂,国土资源部门有权审核不合格。

4、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开办砂石厂须有当地工商部门办法的营业执照以及税务登记证明,其中明确显示砂石厂的名称、经营期限、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另外,砂石厂的法人需要具备非煤矿山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

5、其他需要的证件

根据加工原料的不同,开砂石厂可能还要涉及其他证件,比如开采河砂,需要河道管理部门的审批许可;开采山石占用防护林的,须要林业部门审批许可。根据某县政府对公众的回复:占地面积小于2 公顷,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超出的权限由、省、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法律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明确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职责,落实管理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管理职责,督促、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做好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工作,对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依法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

(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全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的行业管理工作。各州(地、市)、县(市、区、行委)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二)省公安厅依法负责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负责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负责经营民用爆炸物品企业的营业执照发放和吊销工作。

(四)公路交通、城市建设和矿业开发、煤炭生产、石油勘探、水利和水电建设、爆破与拆除工程等,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业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情况进行安全管理。

(五)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相互协调配合,相互监督制约,对因管理监督不力,造成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发生爆炸事故或涉爆案件的,要按照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履行管理职责,致本单位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涉爆案件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