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周边刑事辩护律师

[被代]:这也是作为国有企业的北京稻香村食品公司的自身过错使用了该作品,因此这份证据与本案也没有关联性。 [被代]:第三组证据是授权书,对此在质证中我也提到了,这是北京杨信民族工作室授权杭州丝绸之路文化有限公司的一个授权书,这个授权书的主体是北京杨信民族工作室,而不是自然人原告杨信。 [被代]:所以作为一个组织或者是非自然人单位在今天作为和原告自然人相同的证据相比,其可比性是不存在的。 [被代]:日期我们也注意到是07年8月8日,这是原告委托一位法律工作者向被告发出可能使用原告作品后发出的证据,其内容从时间上说有为本案所赔的嫌疑,所以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被代]:证据四公证费、律师费,这个服从法律裁判,没有异议。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质证意见你方有要补充说明的吗? [原代]:第一,被告提出有关联性的。因为粮本书说明了作者是原告杨信,公证书说明了被告使用了原告作品。 [原代]:第二,关于授权书和和解协议,我们认为真实性是不存在问题的,因为和解协议已经实实在在履行了,虽然合同书不是很完备,但内容是真实的 [原代]:第三北京稻香村和杨信达成的和解协议里面,与上面的永福瑞中都提到是继续使用,但应该注意到他们的***性,二者都只有两幅作品。 [原代]:第一个和解协议赔偿了20万,第二个和解协议赔偿了8万,这种使用不是长期使用而是有年限的使用,从使用幅数和金额可以判断出我们要求的赔偿额是非常合理的。 [ [原代]:另外对方代理人提到杨信主体的问题,杨信民族工作室只是他起的一个名字,而不是一个法人,所以主体还应该是杨信本人。 [

审判长]:原告,你们现在主张被告使用你们画作的方式,就幅度、大小及其它情况简要说明。 [原代]:首先是数量大,有些侵权的单位只是使用了一、二幅,而像被告这么大量的使用是前所未有的,达到70幅,而且在重要场合。 [原代]:再有他们使用图放大了,并对作品完整性进行了破坏,就是通过技术处理把作者的签名删掉了,还有在作品上增加了文字,这些文字尽管与作品有关但原作品上并没有这些文字这些都是被告侵权行为的表现。 [原代]:他们在作品上一般都刊登三四幅,高度大约在二米到三米左右,这便于观看。尺寸因为无法丈量所以我们只能估计,应该是在两米到三米高左右,宽度在一米左右。 [

审判长]:原告,把你们主张侵权的复制行为的状况,是否做过比对工作,以及相关情况向法庭出示。(投影仪展示略) [原代]:在《京城老行当》第201页“卖空竹”上有反转情况。现在展示的左边是杨信在《大前门外》第21页的作品,右边是国际饭店使用的作品。国际饭店在杨信该幅作品右侧增加了文字说明,这破坏了杨信作品的完整性 [原代]:杨信这幅作品本应该是四四方方的,边角都非常清楚,而被告在使用中模糊掉了边角。还有一幅《大前门外》109页的“穷不怕”,北京国际饭店左侧使用了文字,并在周边上进行了删改,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 [原代]:还有就是《京城老行当》第65页的图画,国际饭店在使用过程中有删除行为,侵犯了杨信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上述两幅作品国际饭店也侵犯了杨信的署名权、保护作片完整权、修改权。 [原代]:杨信的“玩鸽子”的作品也被国际饭店侵犯了上述权利。 [

审判长]:被告有无意见? [被代]:不是被告北京国际饭店使用,而是北京北电影视培训中心用于商业目的的使用,他们使用的结果是作为装饰材料表现在被告28层的墙壁上,因为图画在上次庭审质证中因为是北电认证的,所以我方也跟着认证了。 [

审判长]:被告对这些图片是国际饭店墙壁喷绘的画是否认可? [被代]:因为是北电使用的,他们认可所以当时我们也认可了。对这些图画用于国际饭店28层餐厅墙壁的事实我认可。 [

审判长]:原告是否有新证据向法庭提交? [原代]:没有。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出示证据,说明证明目的。 [被代]:提交八份证据。第一份证据证明北京国际饭店委托北京北电影视培训中心,对28层星光餐厅进行整体设计、装修,并支付相关费用。

[被代]:二是证明该协议由北电影视培训中心在装修过程中除对引起北京国际饭店业务损失外还要承担因装修设计而给国籍际饭店造成的其他损失。三是证明国际饭店在使用装修材料过程中尽了审查义务,没有过错。 [被代]:第二份证据证明对象有三,一是证明北京国际饭店在使用他人的设计进行制作装修是有偿的,也证明被告尽到了应尽审查义务,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代]:三是证明北京北电影视培训中心是合法存在的设计单位,因此被告尽了义务,因此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材料是否侵权不应该承担审查义务,也没有过错,当然不承担法律责任。 [被代]:第四星光餐厅提供的老北京主题美食节的申请单是内部行为。 [被代]: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因使用装饰材料引起对第三人的侵权,应由设计制作单位承担责任,不应由无过错的被告承担法律责任。 [被代]:第五份证据的证明对象有二,一是证明被告委托专业的设计单位设计后,被告方支付了相应费用,二是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被告支付了费用就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被代]:第六份证据审批单的证明对象有二,一是被告使用了专业设计单位施工,对其使用的材料没有审查义务;二是按照合同条款也不应该由被告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被告内部的审批程序,从管理上也尽了管理责任,没有过错。 [被代]:第七分证据证明对象有二,一是被告装饰餐厅的时候突出强调了京历史文化,这就说明对选用设计师时尽到了义务,至于设计单位是否尽到了应尽义务,应由北电影视培训中心承担责任; [被代]:二是在选用老北京主题照片时提到了应与著作权人协商,注意知识产权保护,说明国际饭店注意到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被代]:第八份证据,原告委托一位自然人发出意见函后,大概是2007年7月23日,当时被告立即找到北电影视培训中心,要求其对装饰材料可能说明的情况进行说明并整改,后北电将使用原告著作权或者是以其作品为内容的喷绘材料换掉,这说明被告获知其可能侵权后,尽了应尽的法律义务。 [

审判长]:被告方向原告方提供证据原件。 (出示略) [原代]:第一项到第七项中我们对被告人提供原件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意义,对被告方没有提供证据原件的我们对其真实性存在异议。 [原代]:也就是说我们对合作协议不持异议,对其他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我们认为被告提供的八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因为这是北京国际饭店是与第三方签订的设计装修协议以及相应一系列文件,我们认为侵权人是北京国际饭店。 [原代]: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侵权人不能因为是别人设计的就摆脱掉侵权责任。《著作权法》要求每个人使用他人作品的时候要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 [

审判长]:在上次证据交换中,被告要求北电影视中心出庭作证,现通知有关证人到庭了吗? [被代]:我没有通知他们到庭。 [10:06:53] [

审判长]:下面法庭宣读证人在上次质证中的陈述。三位证人都是北京北电影视制作培训中心员工,(基本情况略)。 ] [

审判长]:证人陈述北京北电影视制作中心配合老北京活动内容,涉及了涉案图片70副,并当庭认可有关图品是杨信作品,装修时候是2007年6、7月份,2007年7月份撤换。 [

审判长]:原告对上述陈述有无意见? [原代]:装修时间有错误。另外撤换也只是撤换了一部分。 [

审判长]:被告有无意见? [被代]:认可证人证言。 [

审判长]:除上述证据,双方有无新证据向法庭提交?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

审判长]:双方无补充证据,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双方可以就本案事实向对方发问。原告有无发问? [原代]:没有。 [

审判长]:被告有无问题? [被代]:还是刚才在质证中的意见,进行公证的盛律师是否是本案代理人? [原代]:被告方提出的这一问题不存在。 [

审判长]:原告,《京城老行当》、《大前门外》一***包括原告作品多少副? [原代]:一***有200余幅,本案涉案的70幅均包括在内。 [

审判长]:原告主张被告在星光餐厅有不定时播放电视片的主张,就这个事实有无要说明的? [原代]:被告在旋转餐厅安装了三台电视,其中把他们制作的每幅作品都一一播出,一般都是在晚间播出,我们也坚持被告此项侵权的主张。 [10:15:26] [

审判长]:被告有无意见? [被代]:因为没有证据证实我们不好比对事实,因而不便发表意见。在此不认可。 [原代]:上次质证时有一个证人提到他们认可播放了有关电视。 [10:16:24] [

审判长]:当时法庭问是否做过电视片,其中一位证人说没有,只是把含有照片的刻成了光盘交给了国际饭店。原告,就侵权时间你方能否确定? [ [原代]:应该是5月初。 [

审判长]:你们说道北京北电影视中心使用建筑材料在餐厅墙壁? [被代]:因为是把老照片经过技术合成做成喷绘相当于壁纸来使用,北京北电影视中心就是将含有原告著作内容的图片做成建筑材料用于国际饭店的设计中。 [

审判长]:这些图片是喷绘好装上去的吗? [被代]:是做成壁纸使用的。 [

审判长]:被告你们认为使用该作品的起止时间? [被代]:是北京北电影视中心使用,其表现结果是在国籍饭店28层,时间应该是在6月初到7月下旬。 [

审判长]:你们对原告的作品权属是否有异议? [被代]:我们对原告对其作品原作的著作权没有异议 [

审判长]:你方在委托北京北电影视制作中心进行整体设计和装修过程中是否提出了要求? [被代]:只是说要配合08奥运主题,宣扬古老北京和北京美食。至于怎么样来配合设计的装修方案,按合同应由北电影视制作中心完成。其他要求没有。 [

审判长]:北京北电影视制作设计中心,在设计和装修过程中,以及装修完毕后,你方是否进行了相应的审查验收,以及是怎样审查验收的? [被代]:我们在签合同中对设计单位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查,如果引起第三人受损应由北电公司承担责任。 [

审判长]:你们要求北电把有关壁纸撤换,在说明这一情况时你有审查的表述,那么是如何验收审查的?] [被代]:法律赋予我们审查义务的我们都审查了。 [

审判长]:装修房子过程中和装修完毕后肯定要进行审查,用以明确对方装修设计是否符合你方要求。 [被代]:合同签订履行我方应尽到的义务我方都尽到了,该验收也验收了。 [

审判长]:你方在验收过程中当看到壁纸上的图画的时候,是否问过北电图画的来源?

[被代]:对建筑材料使用的法律责任我们在与北电的合同中明确了,对此我们没有义务审查。 [

审判长]:双方就事实有无补充?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下面由法庭对法庭调查进行总结。现在法庭查明以下事实:首先法院对原告享有涉案70幅照片的著作权的事实予以确认。法庭认为本案有以下争议焦点:一是被告是否是本案承担侵权责任的适格主体;第二就是被告的侵权赔偿数额问题。双方对此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

审判长]:法庭调查到此,下面由双方发表辩论意见。首先由原告发表意见。 (三、法庭辩论阶段) [原代]:首先对被告是否是合格主体发表意见。被告作为五星级国际饭店,经常要举办一些活动,餐厅为吸引客源经常会使用他人美术作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仅仅以一份合同来推卸责任,那么是违反《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 [原代]:至于国际饭店与设计单位、装修单位的关系则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北京国际饭店应在赔偿杨信损失后另行和其他设计单位、装修单位进行诉讼。设计单位、装修单位与本案无关。 [原代]:另外就70万的赔偿数额我们认为也是非常合理的。杨信在过去授权和和解中所体现的作品价值是非常高的,我们认为北京国际饭店作为五星级国际饭店从5月18日开始一直使用到8月份,在这么长的时间跨度内使用数量这么大的作品,要求赔偿70万元是合理的。 [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代]:

审判长总结时提到本案围绕两个争议问题,一是适格主体问题,二是赔偿数额问题。这可以演变为三个方面,一是主体适格问题,二是案件事实问题,三是法律适用问题。 [被代]:适格主体是诉讼中重要的问题,原告代理人提出应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后再由被告与北电解决相关纠纷,既然双方都如此认为,那么就应该追加北电中心参加本案诉讼,这样本案主体才能更加完善,这既是当事人的权利,同样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一项要求。 [

审判长]:被告我要打断你,我刚才说的是被告是否是承担侵权责任的适格主体。 [被代]:法律上规定了当事人都有申请追加第三人的权利,本案查明事实的关键是谁使用了含有原告作品的建筑材料,也就是直接使用人。直接使用原告作品作为装饰材料使用人是北京北电影视培训中心,使用的结果肯定表现在国境饭店28层餐厅墙壁上。 [被代]:使用或者是直接使用原告作品作为装饰材料的当事人,或者用于商业目的并直接获利的是北京北电影视培训中心。因此不应该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代]: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指导意见》中对侵权责任认定中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只有侵权行为存在且实施侵权行为的被告主观有过错的时候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被告没有过错则就不以应该承担责任。 [ [被代]:一、在本案中我们发现原告作品作为装饰材料可能侵权后,我们立即要求北电中心撤换,被告没有过错。二是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我们也尽到了义务,别人使用原告作品作为装饰材料引起的后果不应该由我们尽到审查义务的人再去承担责任。 [被代]:三是按照规定未尽到与社会经验、法人经营范围、行业要求相适应的注意义务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国际饭店作为提供客房、餐饮服务的法人机构,在向顾客提供餐饮、会议、客房服务的时应尽到了注意义务,选用新型建筑材料方面超出了国际饭店与其经验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 [被代]:由此可见国际饭店尽了应尽的审查义务,对本案结果尽管显现在被告28层餐厅上,但被告不应该承担责任,这是我们对适格主体问题的意见。 [被代]:第二,关于侵权数额,对此我们在庭审调查中反复强调侵权行为的实施人不是国际饭店。

[被代]:原告提交了三份与证据内容不相一致,形式不合格的证据,我们提出质证意见后,我们再来对数额依照事实和相关法律进行比较,说明原告要求70万赔偿数额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被代]:数额应该依据是否用于商业使用目的、使用范围、使用主题和与主题相关的内容,这与原告提交的证据不同。 [

审判长]:可以相互辩论,原告有无意见? [原代]:被告说使用结果和使用过程,但我们认为这个不能说明谁使用,只能说明被告与第三方的协议。我们作为消费者到国际饭店消费,我们看到国际饭店使用了杨信老师的作品,这就是国际饭店的使用,也就是国际饭店的侵权行为。 [原代]:至于国际饭店与北电中心之间是违反合同的行为,这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被告也提到在使用过程中没有对作品的来源和出处进行任何询问,由此也可以判断被告没有尽到任何审查和注意义务。 [被代]:关于赔偿问题,在赔偿当中我们看到北京高院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也没有看到原告提出70万直接损失的证据。国际饭店使用含原告作品的材料,并没有给其带来利益而相反是损失,因此无论是数额还是理由,原告都没有支持其主张的依据。 (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

审判长]:双方如无新意见,法庭辩论到此。依据民诉法相关规定,法院有义务主持双方协商,原告是否同意法庭主持调解? [ [原代]:不同意调解。 [

审判长]:鉴于一方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做调解工作。双方进行最后陈述。 [原代]:坚持诉讼请求。 [被代]:坚持答辩意见。 [

审判长]:现在休庭15分钟,合议庭将在合议后对案件进行裁判。 [主持人]:各位网友:现在合议庭成员已经退庭,并对案件进行合议。本案将在15分钟后继续开庭。 [主持人]:合议庭现在正对案件进行合议,15分钟后将会对本案作出裁判,请各位网友稍等。 [主持人]:现在合议庭成员入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

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 [

审判长]:本案经过刚才的庭审以及合议庭的合议,下面进行当庭宣判。 [

审判长]:原告创作完成了《京城老行当》和《大前门外》美术作品集,作为该作品集中彩铅笔画美术作品的作者,其对作品集中收录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予保护。被告虽否认上述作品集中与本案的关联性,但未有合法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未经原告许可,任何人不得以《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以外的方式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美术作品。 [

审判长]:被告在设计装饰其星光餐厅过程中,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且对部分美术作品的颜色、比例、内容等进行改动,未署原告姓名,亦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中的署名、修改权、复制权、展览权及获得报酬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

审判长]:被告认为涉案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系案外人北京北电影视培训中心,且双方的委托合同中亦明确约定如涉及侵权,责任应由北京北电影视培训中心承担,被告不应承担侵犯原告著作权责任的意见。 [

审判长]:本院认为,涉案侵权图品系为被告经营致用,由被告委托他人在其经营场所所为,被告应对该行为的侵权后果承担责任;至于被告人与案外人北京北电影视培训中心之间就委托事项的约定,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其仅能约束合同当事人,由于履行委托合同内容所生之责任,委托人应首先对合同外第三人承担责任。 [

审判长]:综上所述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国际饭店赔偿原告杨信经济损失二十一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六千零一十元。二、驳回原告杨信其他诉讼请求。 [

审判长]:如被告北京国际饭店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审判长]: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八百元,由原告杨信负担二千八百元(已交纳),被告北京国际饭店八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审判长]:现在闭庭,当事人看笔录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