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是否属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保护对象?
我认为不是
《中华人民***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0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明年元旦起施行:辞退怀孕女职工最高罚50000,男女“就业平等”“家务平等”……
2022-10-31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多多,其中之一就是要求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五种行为(以下简称“五个不得”):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益,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也明确规定了女职工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并对保障女性劳动权益作出规定。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在我国这些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就业性别歧视的认定一直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矛盾争议颇多。社会各方认识也不统一,对于一些行为是否属于就业性别歧视,不同方面还有一些不同意见。从而导致就业市场中针对女性的就业性别歧视现象仍时有发生,对妇女就业带来不利影响。
基于此,2019年2月,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九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7号)。作为国家层面针对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出台的首个专门文件,提出了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招聘中的“六个不得”:不得限定性别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求职就业、拒绝录用,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提高妇女录用标准。
“六个不得”比较清晰地界定了就业性别歧视的概念,细化了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表现,便于对就业性别歧视的识别和处罚,使就业性别歧视的判定更具可操作性。几年的实践表明,“六个不得”在有效保障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权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提出的“五个不得”,是对“六个不得”的优化,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既补缺了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之处,也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具有现实意义。
众所周知,政策上升为法律,就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而得到有力地推行。凭这个力度,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未来可期。
当然,我们也不能盲目乐观。“五个不得”要真正落地,还有很多工作和举措要跟上,比如:加大执法力度,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的良好环境,切实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益;健全司法救济机制,避免让受害者陷入维权成功即失业的窘境;特别关注三孩政策下女性就业难的问题,探索多渠道解决生育奖励假待遇问题,进一步发挥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功能,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