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是不是由交警队追究刑事责任?还是由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

醉驾属于危害公***安全的刑事犯罪,属于公诉案件,应当由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并非由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即使醉驾未造成交通事故,只要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的事实,即应追究刑事责任。作为受害人,如果因醉驾者的行为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可在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法律分析

醉酒驾驶的,罪名为危险驾驶罪,属公诉案件。如果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以交通肇事罪处罚。对于有受害人的,其损害赔偿可以通过调解处理,也可以要求附带民事诉讼。醉驾不一定必须追究刑事责任。醉驾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相关法律规定了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也就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体内酒精含量即使达到了规定的醉驾标准,情节显著轻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情节显著轻微当然包括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等情形。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