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形特别严重的,处多少年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判刑如下: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手段恶劣、多次煽动、引起民族公愤的;严重损害民族感情、尊严;致使民族成员大量逃往国外以及引起其他影响民族团结、平等后果等。煽动,是指公开以语言、文字、图画或者其他方法,使群众激起或者产生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客体是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这里的民族仇恨,是指基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而产生的民族之间相互敌对、仇恨的状况。民族歧视,是指按照民族成分划分人们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限制和侵犯民族的基本权利的现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本罪的行为方式一般有:散发、公开陈列、张贴、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使他人获得文书,鼓吹暴力或种族仇恨的行为。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具有以下几种情形:

1、动机十分卑劣的,如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犯罪行径而煽动民族仇恨、歧视的;

2、煽动手段恶劣的,如使用侮辱、造谣等方式的;

3、多次进行煽动的;

4、煽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

5、煽动群众人数较多,煽动性大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