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归档材料应当内容真实、签署完备、印鉴齐全,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损毁执法案件材料。行政执法案件承办机构、承办人员对归档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情况负责,检查归档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准确。归档材料遗漏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补正。对于归档材料中的复印件、影印件、抄录本,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加盖“本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的证明章,注明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有关执法人员签名;依有关规定未核对原件,或者仅对材料信息进行其他形式核验的,无需加盖该类证明章。移交归档后,归档材料确需变更、补正的,应当报分管领导同意,并作补正说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