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科技协同创新发展能力,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维护国家总体安全。第四条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服务机构和科技人员***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市场与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积极引导企业进行科学研究、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一)危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利益的;
(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违背科研道德和伦理的;
(四)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表彰和奖励的重要依据。第二章 政府职责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统筹协调,完善相关政策,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机制,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多元化机制。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等科技成果转化公***服务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政策指导与咨询、科技成果信息查询与筛选等公益服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
利用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在项目结题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报告,并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本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该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核后的年度报告报送财政、科学技术等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报告所反映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上述单位实施绩效评价或者予以财政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金融、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市科协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联系科技人员,开展科技交流合作,搭建产学研用平台,做好技术服务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主管部门在编制与科学技术发展有关的规划、计划、项目指南时,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应当充分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