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宏观调控行为中政府的责任问题

国家宏观调控中政府政治权威的运用

中央反复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增强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经济形势的正确判断上来,统一到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统一到中央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上来”。这说明,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工作的重点仍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那么,如何加强?如何改善?如何实现宏观调控的适时适度?就有赖于政治权威作为其强大的支撑力量;有赖于政治权威发挥其导向和组织功能;有赖于政治权威主体——政府提高其整合政治资源的能力,切实做到“稳定政策,冷静观察;巩固成果,防止反复;区别对待,调整结构;深化改革,加强法治;统筹兼顾,远近结合;统一思想,形成合力”。

一、国家宏观调控中运用政治权威的必要缘由

政治权威作为一种公***权威,是国家权力机构凭借法律法规、组织原则等政治强制力,以及政治体系中政治管理主体地位得到社会力量的认可和支持,从而表现出的对政治管理制约的能力。它包含了服从系统和认同体系两个层面,服从程度和认同程度彼此影响,相互深化,成为衡量政治权威大小的重要指标。对于一种指令,从认同和服从的深度看,是相对地认同不是勉强地服从,是实际地认同还是表面地服从;从认同和服从的广度看,是下属所有机构和人员都服从并认同,还是大部分机构和人员相对地服从或认同,或是只有极少数机构和人员服从但不认同;从认同和服从的速度看,是反应迅速,立即执行,还是拖拉办事,敷衍了之。

在国家宏观调控中,政治权威和常规的宏观调控手段如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相比,有其突出的特点和深远的作用。严格来说,政治权威并不是独立的宏观调控手段,仅仅通过政治权威进行宏观调控或许能取得短期成效,但会影响长期的和整体的宏观经济运行,只有融合于各常规宏观调控手段之间,政治权威才能充分发挥其无与伦比的作用。在宏观调控中,适度的政治权威有利于中央和地方,整体和局部统一思想,步调一致,也就是说,权威主体和客体在充分发扬民主、表达意愿的基础上,权威客体自觉地将思想、行为统一到中央和整体上,并自愿服从和认同权威主体的价值体系和权威模式,从而更加有利于我国宏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我国经历了数次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每一次的宏观调控,若不是中央政府审时度势,在保证市场机制自我调节功能的基础上,适时适度地发挥政治权威,综合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等各种政策工具,我国的宏观经济形势未必能呈现出当前的平稳和健康。2004年宏观经济局部过热,若不是中央政府采取了加强土地供给、建设项目行政性清理和审批及贷款规模控制的方式,适当地利用政治权威进行了宏观调控,我国未必能及时达成十六大报告确定的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的宏观调控主要目标。

当然,从理论上说,国家的宏观调控并非必须借助政治权威,许多方面只要坚持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便能解决问题。但前提是国家必须拥有雄厚的综合国力来满足宏观调控的需要,同时,市场体系十分健全,各阶层利益关系、经济关系十分发达,市场主体对于经济杠杆反应灵敏。而这一切理想条件在当前经济转型时期并未完全具备,借助政治权威进行宏观调控仍是必要的选择。

二、国家宏观调控中运用政治权威的途径选择

政府在宏观调控中运用政治权威,首先必须保证政令畅通,宏观调控的方针、政策、措施能够迅速有效地贯彻并执行,也就是中央反复强调的“三个统一”[1];其次必须选择正确的途径来达到这一最基本的要求,概括起来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制度途径和机制途径。首先,在制度途径方面,将宏观调控的效能取得和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与国家政权建设结合起来,强调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思想、组织、作风等方面加强党、政府和国家的政治权威。切实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组织、全党服从中央,从而有利于在宏观调控中进一步加强党和政府的政治权威,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其次,在机制途径方面,在对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的管理和提拔中,要建立全面科学的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一方面,不仅要关注经济增长的速度,财政收入的多寡,还要注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力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程度。另一方面,在考评干部的指标中,不仅包括局部工作的成绩、局部群众的认可,还包括其处理全局与局部的能力,以及群众的整体反映。

另一方面,是借助经济途径和法律途径。党的十四大明确指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也就是说“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和“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内在统一、相辅相成,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内容。要解决当前宏观经济中局部过热问题,首先要理顺要素的价格形成机制,让市场供求来决定要素的价格水平,同时,政府要明晰和改善农村土地财产、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的产权、委托代理关系和法人治理结构,干预形成城镇和农民工最低工资制度和社保制度,发挥社会和民间的力量,在增强政府政治权威发挥的同时,改善常规的宏观调控方式。

与此同时,加强法制建设,发挥法律强制力的作用。宏观调控的要求,尽可能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是加强宏观调控中政治权威的重要途径之一,体现了现代民主和进步时期的新型政治权威模式。

三、国家宏观调控中运用政治权威的适时适度

国家在宏观调控中运用政治权威,是在党政分开、政企分开、中央和地方合理分权、宏观调控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行政手段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实施的。它的实施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不是单纯为了集中中央权力,强化行政干预。因此,现阶段强调国家宏观调控中运用政治权威,一定要适时适度,把握合理界限,不能为经济体制改革设置障碍。

具体而言,政府政治权威在宏观调控中的运用,需在思想上、内容上、手段上把握好适时与适度。一方面,要准确把握运用宏观调控手段中政治权威的时机,既要避免“为时尚早”,又要避免“为时已晚”,这就要求政府能做到见微知著,行事果敢。另一方面,要准确把握运用宏观调控手段中政治权威的力度,既要避免力度不够,达不到预期效果,又要避免力度太大,造成过犹不及。在思想上,政治权威的运用要避免长官意志和独断专行,认识到加强政治权威和反对官僚主义并不冲突;在内容上,政治权威的运用只能是强化法律和政策的权威,而不能超越法律和政策;在手段上,政治权威的运用并不涉及各级组织的权力分配问题,而是要做到有助于强化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分权格局,强调依法行使职权,包括各自的行权领域和范围,但决不能靠权力的收放来加强政治权威,不能为了加强上级的权威而收回下放的权力。

众所周知,我国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权体制,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宏观分层调控体系。在宏观调控运用中央政治权威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分权体制和调控体系的层次性、间接性、灵活性和适应性,不可以统一性、综合性、权威性妨碍宏观调控的科学性。

在宏观分层调控体系中,中央调控处于主导地位。调控的内容主要包括要在加强总量调控的同时,更加注重结构调整;在遏制部分行业低水平扩张的同时,更加注重加强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在抑制投资过度增长的同时,更加注重扩大消费需求;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改善人民生活特别是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在努力缓解经济运行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同时,更加注重通过改革解决深层次的体制和机制问题。切实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到加快结构调整、深化体制改革和转变增长方式上来,确保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地方的调控内容主要包括:根据国家统一法律的规定,进行地方性立法;按照国家总体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计划;从地区优势出发,制定与国家产业政策相衔接的地区产业政策及其实施细则;根据本地区经济运行的特点,灵活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完善地区监督检查体系,保证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和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等。

显然,中央政治权威与地方政治权威两者是不可相互替代的,加强中央的政治权威只能是为了保证地方相关部分的衔接和实施,宏观调控中政治权威运用的适度。

(文/吴 晔 作者单位:华东理工大学哲学与政治学院)